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甲先生申報綜所稅時,將捐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596萬元,以及捐給基隆市政府數位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列報為捐贈扣除額。但台北國稅局認定周某有「虛報捐贈扣除額」用以節稅,因此按所漏稅額開單要周某補稅並予罰鍰共45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道路用地等土地,它的市價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有些人利用此一特性,大量購買後捐贈給政府後,再以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列報為綜所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以規避綜所稅累進稅率的較重稅負。
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列報的基礎。
因此,個人購地捐贈時,捐贈的金額自應以「土地取得的成本」,也就是實際支付的土地價金為準作為列報捐贈金額,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作為列報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