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軟體因本身之特性,在收入認列與成本歸屬是重點,為避免操縱損益,所依循的原則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佈有關軟體業之之財務會計問題解釋函,而台灣整體尚未有一套完整的規範。現匯總相關規範如下:
一、軟體收入認列:一次性支付軟體授權使用費(授權期間超過一年),若該費用不得退回,則軟體公司在收入認列上,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收入:
二、具有多種銷售項目合約之收入認列
軟體業者與客戶簽定之合約,依內容分類:軟體授權使用、安裝、定期維護、合約期間內免費版本更新及免費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若合約只有總價款未有明細,其收入認列則應先將總價款分攤至各該項目,而分攤基準則以各項產品之公平市價為標準。
三、銷售合約中含有退貨權之收入之認列方式
軟體公司之客戶擁有退貨權時,其收入之認列應待退貨權消失時,方得承認收入。
四、銷售合約中含有換貨權之收入認列方式
軟體公司之客戶擁有換貨權時(所謂換貨權指更換同類且價格相同或接近之產品),其收入應第一次出售時之收入認列,也就是換貨權並不影響收入認列。當客戶行使換貨權時,軟體公司應以換出(入)收入差額調整換貨年度之銷貨收入。
五、長期量身訂做軟體設計合約之收入認列
軟體公司承包軟體設計合約,或提供須對軟體程式作大幅度修改之軟體服務且其執期間超過壹年以上,其收入認列可比照財務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公報「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全部完工法」,或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承認收入。
另,值得注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今年度已共同發布了新的收入認列準則(IFRS15),新的收入認列準則(IFRS15)訂定2017年1月1日為生效日。而台灣企業適用待金管會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