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若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案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透過臉書成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
國稅局以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
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查稅,大部方式會來自消費者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