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詹姓男子繼承父親欠繳的遺產稅及罰款1,763萬元,被強制執行扣存款和扣薪水。他打官司喊冤當時年幼不懂如何處理。法院認定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繼承的財產金額負清償責任即可,2015/08/11改判只能對詹催討220萬餘元遺產稅。
判決書指出,1989年,詹的祖父去世,留下遺產2,798萬元,應繳678萬元遺產稅和未主動申報罰款672萬元。1996年詹父去世,詹未辦理拋棄繼承,欠稅與罰款由他繼承,加計利息至2010年變成1,763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0年將詹的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詹的銀行款及月薪的三分之一抵繳欠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詹當年才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在2007年新法修正前,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能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而詹只繼承220萬元遺產,因此改判行政制行署只能對詹催討220萬元的欠稅。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