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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創德林,為讓您了解整個註冊公司(登記公司)及註冊分公司流程,並加快註冊公司(登記公司)及註冊分公司之速度,須請您依照下列程序順序,提供資料給我們或完成一些程序,以協助您在台註冊公司及註冊分公司,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886-2-29266853 或拜訪 聯絡我們 的專頁,與我們連繫!
香港及澳門地區公司來台註冊公司(登記公司)及註冊分公司,客戶常問,公司的經營型態,緯創德林特別整理如下列表說明,供客戶參考,以便利您的投資決策。
附註: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在台註冊公司(登記公司)後,須申辦個人居留證,因居留證申辦,涉及多個政府單位(含涉外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且每一環節的細節緊緊相扣,提供下列文件供客戶參考,實際所需文件,依申請方式不同而各異,可參考移民署相關訊息。
上列標列*文件需經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及檢附該二項文件之中文譯本。
上列所應準備文件,視個案不同而有所不同。
緯創德林,因經辦眾多的香港及澳門地區公司在台註冊公司案,客戶在文件認證時,常遇到的問題匯總,供客戶參考。
香港 |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香港事務局(隸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急難救助:
受理領務申請案件時間:
澳門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事務處(隸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Al. Dr. Carlos d’Assumpcao,
急難救助:
受理領務申請案件時間:
駐加拿大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CA |
駐多倫多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CA/YYZ |
駐溫哥華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CA/YVR |
駐美國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 |
駐洛杉磯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LAX |
駐亞特蘭大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ATL |
駐波士頓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BOS |
駐芝加哥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CHI |
駐關島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GUM |
駐檀香山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HNL |
駐休士頓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HOU |
駐堪薩斯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MKC |
駐邁阿密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MIA |
駐紐約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NYC |
駐舊金山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SFO |
駐西雅圖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US/SEA |
駐阿根廷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AR |
駐貝里斯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BZ |
駐巴西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BR |
駐聖保羅辦事處 | http://www.roc-taiwan.org/BR/SAO |
駐智利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CL |
駐哥倫比亞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CO |
駐多明尼加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DO |
駐厄瓜多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EC |
駐薩爾瓦多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SV |
駐瓜地馬拉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GT |
駐海地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HT |
駐宏都拉斯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HN |
駐墨西哥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MX |
駐尼加拉瓜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NI |
駐巴拿馬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PA |
駐巴拉圭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PY |
駐東方市總領事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PY/AGT |
駐秘魯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PE |
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KN |
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LC |
駐聖文森國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VC |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BF |
駐奈及利亞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NG |
駐南非代表處 | http://www.roc-taiwan.org/ZA |
駐史瓦濟蘭大使館 | http://www.taiwanembassy.org/SZ |
文件證明主要目的是使文件產生跨國公信力,便利有跨國使用需要之文件得以透過我國公證或外交機構之驗證,產生一定之公信力而被接受。惟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僅係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此亦為國際慣例,至於文件內容及其實質效力及是否合於要證機關之申請要件,仍應由各要證機關審核後認定,不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的範圍。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之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故非屬強制性質,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權責、衡諸文件性質及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證明,故當事人應先向各要證機關詢明規定,倘文件須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文件證明程序,則應由當事人自行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辦。
據了解,國內各要證機關,如戶政機關,大多要求國外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離)婚證明等)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另學歷證件亦多被要求經過驗證,始予受理,故該等文件持回國內使用前,應先由當事人自行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我駐外館處申辦。(相關館處資訊請參閱外交部領事務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四辦事處,僅得依文件製作地之不同,分別複驗國內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國內製作之文件)或我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國外製作之文件)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
與台灣有邦交關係之駐華使領館所辦理之文件驗證,外交部可受理複驗。惟在兩國無外交亦無領事關係情形之下,各該國家之駐外機構應經雙方協議或在本國政府授權及對方政府之同意下,始有權辦理文件證明業務,因此外國駐華機構若未被授權,則其所辦理之文件證明,在我國並不具證明效力,故該等國家製發之文件須送至原製發國之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後,外交部始受理複驗。
另外國駐華機構驗證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外交部仍得視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法,決定受理與否。
欲持往國外使用之我國公、私文書或其翻譯本,如需外交部領事務局驗證,均應先經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送外交部領事務局申請複驗公證人之簽章。
國外文件擬持回國內使用,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外國駐華使領館或由外國政府授權之代表機構驗證,外交部領事務局始能受理複驗。
說明 |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所發之證明文件,外交部得視其文件性質及辦理方式,決定是否受理複驗該等機構人員之簽字鈐印。 |
應備文件 |
|
※代理人應成年(滿二十足歲)且具有行為能力。
※倘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送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送件時,另需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認具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1.複驗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出具證明之文件:
2.複驗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出具證明之文件,應申請人要求加發影本:(加發影本須與正本驗證/複驗同時提出申請)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的國外文件需否翻譯成中文,端視要證機關之規定。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4條、第10條及第11條第1項2款規定,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時,需受領務轄區之限制。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由於國力及國際情勢之限制,及經濟效益之考量,並無任一國家在全球其他國家及城市遍設大使館或領事館,故各國在未設使領館地區,依國際慣例皆由鄰近之該國使領館兼理該地領務。此外,各國除在駐在國首都設大使館(代表處)外,亦得依需要於其它大城市設領事館(辦事處),各館處間皆有劃分領務管轄區域。以上兼理或分理之地區即通稱之「領務轄區」。僑民欲申辦文件證明須依領務轄區規定向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而非自行選擇館處辦理。(有關領務轄區之規定請參閱外交部領事務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
說明: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外國文書,原則上應持原文書正本申辦;若申請人已返臺且因故不便寄送正本者,倘經應受理驗證之駐外館處確認以影本進行查證無困難之文件,申請人可持該文件正、影本先至外交部領事務局【含外交部中、南、東及雲嘉南四辦事處】申辦正、影本相符證明後,再以該經過證明之影本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此類文件以外交部領事務局公告者為限。
外交部受理持往下列館處申請驗證之文件辦理正、影本相符證明
館處名稱 |
項目 |
|
亞洲地區 | 駐日本代表處 | 學歷證件、證照 |
駐橫濱辦事處 | 各類文件 | |
駐大阪辦事處 | 各類文件 | |
駐福岡辦事處 | 各類文件 | |
駐那霸辦事處 | 各類文件 | |
駐札幌辦事處 | 各類文件 | |
駐韓國代表處 | 學歷證件 | |
駐釜山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北美地區 | 駐美國代表處 | 學歷證件、駕照(註1) |
駐亞特蘭大辦事處 | 學歷證件(註2)、駕照 | |
駐波士頓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芝加哥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關島辦事處(註3) | 出生/死亡、結婚、學歷證明、駕照、關島地區美國會計師證書(含考試及格證書、法規摘要、成績單及通知書)、密克羅尼西亞聯邦(FSM)海域捕漁之我國漁船捕漁證 | |
駐檀香山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僅限夏威夷州、美屬薩摩亞) | |
駐休士頓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堪薩斯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洛杉磯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邁阿密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紐約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舊金山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西雅圖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舊金山辦事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駐加拿大代表處 | 學歷證件 | |
駐多倫多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駐溫哥華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駐墨西哥代表處 | 學歷證件、駕照 | |
歐洲地區 | 駐英國代表處 | 學歷證件 |
駐愛丁堡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駐德國代表處 | 學歷證件 | |
駐漢堡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駐慕尼黑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
駐法蘭克福辦事處 | 學歷證件 |
註1:美國駕照須提供彩色影本。
註2:亞特蘭大大學(UNIVERSITY OF ATLANTA)之學歷證件驗證申請事宜,請逕向駐亞特蘭大辦事處洽明辦理方式。
註3:鑒於駐關島辦事處領務轄區較小,該處辦理各類文件查證較無困難,基於為民服務考量,該處開放受理除學歷證件及駕照以外之其他項目以影本申請驗證。
所謂領務轄區,即外國公司登記設立(或公司註冊)所屬國家,是向台灣外交部何處申請文件認證。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德拉瓦州、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西維吉尼亞州。 |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紐約州、紐澤西州、賓夕法尼亞州及康乃迪克州。 |
駐波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緬因州、新罕布夏州、麻薩諸塞州、佛蒙特州及羅德島州。 |
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俄亥俄州、密西根州、愛荷華州、印地安納州、伊利諾州、威斯康辛州及明尼蘇達州。 |
駐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華盛頓州、蒙大拿州、懷俄明州、愛達荷州、阿拉斯加州及奧勒岡州。 |
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加利福尼亞州北部、內華達州、猶他州。 |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加利福尼亞州南部、新墨西哥州及亞利桑納州。 |
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喬治亞州、肯塔基州、田納西州、阿拉巴馬州、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 |
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密蘇里州、堪薩斯州、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科羅拉多州及內布拉斯加州。 |
駐休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德克薩斯州、奧克拉荷馬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納州、密西西比州。 |
駐邁阿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佛羅里達州、百慕達、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巴哈馬、英屬土克凱可群島(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夏威夷州、美屬薩摩亞、美屬帕邁拉環礁(Palmyra Atoll)。 |
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關島、北馬利安納群島邦、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渥太華(及其附近衛星都市)、魁北克省、紐芬蘭省及兼理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Saint-Pierre et Miquelon)。 |
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卑詩省、亞伯達省、沙士卡其灣省及育空地方、西北地方、努那福特區(NUNAVUT)。 |
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緬尼托巴省、安大略省、紐布朗斯維克省、愛德華王子島省及諾瓦斯科西亞省。 |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駐貝里斯大使館 | 貝里斯全境 |
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 | 海地共和國全境。 |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 | 多明尼加共和國全境,兼理古巴。 |
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 | 聖克里斯多福全境,兼理安地卡暨巴布達(ANTIGUA&BARBUDA)、牙買加、 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英國海外領地)、安奎拉(ANGUILLA,英國海外領地)、蒙哲臘(MONTSERRAT,英國海外領地)、 開曼群島(CAYMAN IS.,英國海外領地)、聖佑達修斯(SAINT EUSTATIUS,荷屬)、沙巴(SABA,荷屬)、聖巴瑟米(ST.BARTHELEMY,法屬)、聖馬丁(ST.MARTIN,法荷共管)。 |
駐聖露西亞大使館 | 聖露西亞全境,兼理巴貝多、多米尼克、瓜地洛普(GUADELOUPE,法屬)、馬利葛蘭地(MARIE GALANTE,法屬)、馬丁尼克(MARTINIQUE,法屬)。 |
駐聖文森國大使館 | 聖文森全境,兼理格瑞那達、千里達暨托巴哥、圭亞那、蘇利南、法屬圭亞那、阿魯巴(ARUBA,荷屬自治區)、古拉索(CURACAO,荷屬自治區)、波奈(BONAIRE,荷屬)。 |
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 | 尼加拉瓜共和國全境,兼理哥斯大黎加。 |
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 | 瓜地馬拉共和國全境。 |
駐汕埠總領事館 | 宏都拉斯北部果邦(Copan)、聖塔巴芭拉(Santa Barbara )、哥爾德斯(Cortes)、大西洋(Atlantida)、佑羅(Yoro)、哥倫布(Colon)、格拉西雅斯阿迪佑斯(GraciasaDios)、海灣離島(IslasdelaBahia)等八省。 |
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 | 除駐汕埠總領事館轄區外之宏都拉斯其他地區。 |
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 | 巴拿馬全境,兼理哥斯大黎加。 |
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 | 薩爾瓦多共和國全境。 |
駐巴西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除駐聖保羅辦事處轄區外之其他地區。 |
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聖保羅、南馬多格魯素、巴拉拿(包括巴西福斯市)、聖卡達里拿、南大河等五州、里約熱內盧、密納斯及聖靈州等三州。 |
駐哥倫比亞台北商務辦事處 | 哥倫比亞全境,兼轄委內瑞拉及加勒比海之哥屬聖安德烈斯等島。 |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 | 除駐東方市總領事館轄區以外之巴拉圭共和國各省。 |
駐東方市總領事館 | 上巴拉那州、卡林德優州及伊大布州等三州、巴西福斯市。 |
駐阿根廷台北商務文化辦事處 | 阿根廷全境、烏拉圭全境。 |
駐智利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智利全境,兼理福克蘭群島(英國海外領地)。 |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 | 厄瓜多共和國各省及瀕太平洋島嶼加基、戈多巴西、艾斯美拉達斯、馬拿比、英巴布拉、拿波、比欽卻、加拉巴戈斯島及首都基多市,兼轄委內瑞拉。 |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秘魯全境,兼理玻利維亞。 |
駐墨西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墨西哥全境。 |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 | 除駐愛丁堡辦事處轄區以外之英國全境 (含Guernsey、Jersey)及北愛爾蘭,兼理維京群島、 開曼群島、塞席爾、獅子山、迦納、福克蘭群島及土克凱可群島(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 | 蘇格蘭、英格蘭北部(即Durham及Cumbria郡 連線(含)以北地區,含Isle of Man)。 |
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 | 愛爾蘭全境。 |
駐挪威台北代表處 | 挪威全境。 |
駐瑞典台北代表團 | 瑞典全境。 |
駐芬蘭台北代表處 | 芬蘭全境。 |
駐西班牙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西班牙全境,兼理赤道幾內亞。 |
駐法國台北代表處 | 法國全境,兼理摩納哥、安道爾、 加彭、 剛果共和國(布拉薩)、盧安達、 蒲隆地、法屬蓋亞那、 象牙海岸、 貝南、 喀麥隆、 多哥、馬利、 茅利塔尼亞、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葛摩、幾內亞及摩洛哥(含西撒哈拉)。 |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 荷蘭全境。 |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 | 比利時全境,兼理剛果民主共和國(金夏沙)、剛果共和國(布拉薩)、 加彭、 喀麥隆、 盧安達、蒲隆地、盧森堡全境。 |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 | 除日內瓦辦事處外之瑞士全境,兼理列支敦斯登。 |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日內瓦辦事處 | Geneve、Vaud、Neuchatel、Valais四法語邦。 |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 | 柏林邦、布蘭登堡邦、薩克森邦、薩安邦及杜林根邦。 |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漢堡辦事處 | 漢堡邦、什霍邦、布萊梅邦、下薩克森邦及麥佛邦。 |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慕尼黑辦事處 | 南德地區(巴伐利亞邦及巴登伍騰伯邦)。 |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法蘭克福辦事處 | 北萊茵西發利亞邦、黑森邦、萊茵法爾茲邦及薩爾邦。 |
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波蘭全境。 |
駐奧地利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奧地利全境,兼理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 |
駐教廷大使館 | 梵蒂岡全境,兼理馬爾他騎士團。 |
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 | 義大利全境,兼理聖馬利諾、馬爾他、阿爾巴尼亞、馬其頓。 |
駐希臘台北代表處 | 希臘全境,兼理保加利亞、南賽普勒斯。 |
駐匈牙利台北代表處 | 匈牙利全境,兼理塞爾維亞、科索沃、蒙特內哥羅、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羅馬尼亞。 |
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捷克全境。 |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 | 斯洛伐克全境,兼理羅馬尼亞。 |
駐丹麥台北代表處 | 丹麥全境及其屬地,兼理冰島。 |
駐拉脫維亞台北代表團 | 拉脫維亞全境,兼理愛沙尼亞、立陶宛。 |
駐葡萄牙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葡萄牙全境(包括馬德拉及亞速群島),兼理維德角島、 幾內亞比索。 |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除沙國西省、西南省及麥地那特區以外之沙國地區,兼理阿富汗、卡達、巴基斯坦、葉門、衣索比亞、吉布地、蘇丹、南蘇丹共和國。 |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吉達分處 | 沙國西省、西南省、麥地那特區。 |
中華民國(台灣)商務辦事處/駐約旦代表處 | 約旦全境,兼理敘利亞、黎巴嫩、埃及、伊拉克、利比亞。 |
駐科威特王國台北商務代表處 | 科威特全境。 |
台灣駐巴林商務代表團 | 巴林全境。 |
駐安卡拉台北經濟文化代表團/駐土耳其代表處 | 土耳其全境,兼理北賽普勒斯、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塔吉克、喬治亞。 |
中華民國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全境,兼理伊朗、索馬利亞、 厄利垂亞。 |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色列代表處 | 以色列全境,兼理巴勒斯坦自治區。 |
駐阿曼王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阿曼全境。 |
台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駐莫斯科代表處 | 俄羅斯,兼理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塔吉克、白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共和國。 |
駐烏蘭巴托台北貿易經濟代表處/駐蒙古代表處 | 蒙古地區。 |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 | 史瓦濟蘭全境,兼理莫桑比克。 |
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 | 南非共和國首都普里托利亞,以及豪登省(Gauteng)、北方省(North Province)、西北省(North-West Province)、夸祖魯那他省(KwaZulu-Natal)、姆布馬蘭加(Mpumalanga)及自由省(Free State)六省地區,兼理模里西斯、馬達加斯加、塞席爾、留尼旺、葛摩、肯亞、烏干達、馬拉威、坦尚尼亞、尚比亞、索馬利亞、盧安達、蒲隆地、厄利垂亞、安哥拉、辛巴威、波札納、賴索托及馬約特島(Mayotte)。 |
駐開普敦台北聯絡辦事處 | 南非北開普省(Northern Cape)、西開普省(Western Cape)、東開普省(Eastern Cape)三省地區,兼理納米比亞(原西南非)。 |
中華民國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商務代表團 | 奈及利亞全境,兼理喀麥隆、 貝南、迦納、甘比亞、賴比瑞亞、獅子山。 |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 | 布吉納法索全境,兼理多哥、象牙海岸、尼日、馬利、貝南、查德、中非、幾內亞、塞內加爾。 |
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 | 聖多美普林西比、兼理加彭、維德角。 |
駐外館處 | 領務轄區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 東京都、青森縣、岩手縣、宮城縣、秋田縣、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琦玉縣、千葉縣、新潟縣、山形縣、山梨縣、長野縣。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 | 神奈川縣、靜岡縣。 |
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 | 京都府、大阪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鳥取縣、島根縣、岡山縣、廣島縣、德島縣、香川縣、愛媛縣、高知縣、富山縣、石川縣、福井縣、岐阜縣、愛知縣、三重縣、滋賀縣。 |
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 | 福岡縣、佐賀縣、長崎縣、熊本縣、大分縣、宮崎縣、鹿兒島縣、山口縣。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 琉球。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札幌分處 | 北海道。 |
駐韓國台北代表部 | 首爾特別市、京畿道、江原道、忠清北道、忠清南道、全羅北道。 |
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 | 釜山、大邱、光州及蔚山等四個廣域市、全羅南道、慶尚南道、慶尚北道、濟州道。 |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事務局 | 香港,兼理巴基斯坦。 |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事務處 | 澳門。 |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 印尼全境,兼理東帝汶。 |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菲律賓全境。 |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 | 新加坡全境,兼理北韓。 |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泰國全境,兼理緬甸、孟加拉。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越北地區(以前北越為準),兼理寮國。 |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越南地區(以前南越為準),兼理柬埔寨。 |
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馬來西亞全境(包括東馬地區)。 |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印度(不包括南部之Andhra Pradesh、Karnataka、Kerala及Tamil Nadu 4省及Andaman and Nicobar Islands、Lakshadweep 及Puducherry3聯邦領地),兼理不丹、尼泊爾、孟加拉。 |
駐清奈辦事處 | 印度南部4省(Andhra Pradesh、Karnataka、Kerala及Tamil Nadu)及3聯邦領地(Andaman and Nicobar Islands、Lakshadweep 及Puducherry),兼理斯里蘭卡及馬爾地夫。 |
駐汶萊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汶萊全境。 |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坎培拉特區、西澳。 |
駐雪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新南威爾斯州。 |
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維多利亞州、南澳、塔斯曼尼亞州。 |
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昆士蘭州、北疆。 |
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庫克群島、尼烏、紐埃。 |
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兼理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 |
中華民國駐斐濟商務代表團 | 斐濟全境,兼理新喀里多尼亞、東加、萬那杜、薩摩亞、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及瓦利斯群島和富圖那群島(Wallis and Futuna)。 |
駐諾魯共和國大使館 | 諾魯全境。 |
駐吐瓦魯國大使館 | 吐瓦魯全境。 |
駐吉里巴斯共和國大使館 | 吉里巴斯全境。 |
駐索羅門群島大使館 | 索羅門群島全境。 |
駐馬紹爾共和國大使館 | 馬紹爾群島。 |
中華民國駐巴布亞紐幾內亞商務代表團 | 巴布亞紐幾內亞全境。 |
駐帛琉共和國大使館 | 帛琉全境。 |
依據目前海峽兩岸之協議,兩岸文書查驗工作係分別由我方之「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辦理。
有關大陸文書驗證事宜,請逕洽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電話:02-25335995(文書驗證)/02-21757000(總機),網址:www.sef.org.tw。
國外文件擬持回國內使用→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駐外館處驗證(必要時須先完成當地公證程序)→領事事務局驗證(倘國內要證機關有要求時)→發件
文件正本尚未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但擬以影本向駐外館處申辦驗證(說明: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外國文書,原則上應持原文書正本申辦;若申請人已返臺且因故不便寄送正本者,倘經應受理驗證之駐外館處確認以影本進行查證無困難之文件,申請人可持該文件正、影本先至外交部領事務局【含外交部中、南、東及雲嘉南四辦事處】申辦正、影本相符證明後,再以該經過證明之影本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此類文件以外交部領事務局公告者為限。)
備妥外國文書正本及影本向領事事務局申請影本與正本相符證明→領事事務局出具影本與正本相符證明→發件→申請人自行向該外國文書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駐外館處申辦驗證
(參考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
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印度(旅行證)、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等特定國家人士得申請簽證,相關資訊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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