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原家電公司在民國96年度及97年度中,連續漏報銷貨收入共8,700萬元,遭稅官追補漏稅金額336萬元,還要加處0.8倍261萬元罰鍰,兩個年度連補帶罰被追稅近600萬元。 民國96年度及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生原家電分別列報營業收入淨額為1億1,054萬元、1億4,364萬元,全年所得額673萬元、871萬元。 國稅局查獲,生原家電該兩年度各漏報銷貨收入分別是5,558萬元、3,180萬元,於是重核生原家電的營業收入淨額為1億6,613萬元、1億7,545萬元、全年所得額1,508萬元、1,386萬元及應補稅額208萬元、129元,並按所漏稅額各處0.8倍罰鍰計166萬元、96萬元。
生原家電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將該公司的訴訟判敗後,上訴指出,國稅局僅抽查該公司95年度1至3月份部分營業收入,就推論存入生原家電及公司代表人帳戶的金額就是營業收入,更推定96、97年度有漏開發票情事。國稅局既然知悉生原家電有支付及贈與等非營業費用支出,卻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自收入總額中減除,顯然有違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及有重複課稅情事,原審法院無視於此,就判決該公司的訴訟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生原家電明知該公司被查獲於93至97年間,連續5年漏開鉅額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有故意逃漏稅捐情況;而該公司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就原審行政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判決該公司敗訴的事實指摘為不當,卻沒有具體表明原判決那裡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認定,生原家電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生原家電的此件爭訟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