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復同意,現就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通知如下:
一、國家出臺的各項鼓勵和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適用試驗區。
二、試驗區經常和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區內機構(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三、試驗區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為便利個人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區內就業或執業的個人可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等銀行結算帳戶制度的規定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或者個體工商戶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辦理人民幣跨境收付。其中,境外個人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應當同時出具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的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居留證件。
四、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
上述公式中的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進行靈活調整。
五、試驗區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六、試驗區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七、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
八、關於跨境人民幣交易服務
九、關於資訊報送
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及收付資訊應及時準確完整報入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並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十、關於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反逃稅
銀行在向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相關跨境人民幣服務時,應在服務協定中明確列示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反逃稅義務和職責,保留相關交易記錄和憑證,並確保能還原交易原貌,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等條款。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綜合管理部 2014年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