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就締約對方居民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時,如何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各地在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待遇的申請時,要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問題,必要時可通過資訊交換機制確認相關資料。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對於疑難案例可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