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R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所訂定的計畫,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經濟及合作開發組織」(OECD)於1996年發表「知識經濟報告」,確認知識的創新產出與運用已成為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的主要驅動力後,經濟部鑒於佔台灣製造業總家數約佔97.25%之中小企業面臨缺乏技術的困境,於是積極思考行動方案。
而1997年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亦通過決議:參考美國SBIR計畫模式,規劃推動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機制,1998年該委員會另又通過決議:業界科專預算每年須成長10%,並以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對象。
由於台灣民間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幹,以鼓勵台灣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於是推動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並於1999年2月起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申請本項補助計畫。
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經濟部(以下簡稱經濟部)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自1999年2月起持續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濟部SBIR),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以加速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由經濟部配合匡列協助經費,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更為充沛之經費得以辦理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地方特色產業之研發,而提升具地方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以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地方紮根。基此,特規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SBIR申請作業須知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SBIR計畫)。
一、申請機關規劃地方型SBIR計畫時,應依所轄地方產業發展現況,選定具地方特色的產業領域,列為重點領域加強推動,聚焦於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經濟部已請相關法人研究單位進行縣市產業現況分析,並提出各縣(市)具發展潛力的產業。
二、為使「地方型SBIR」與「經濟部SBIR」計畫有所區隔與互補,廠商所提計畫以補助上限為100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且計畫期程1年內為限。經濟部將不再受理上述計畫之申請,但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辦理或已截止受理者,不在此限。如有廠商申請先期研究計畫、補助款需求高於100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或計畫期程超過1年,申請機關除不予受理外,應主動將該等計畫移請經濟部受理申請。
三、申請機關應恪遵經濟部核定之申請書,自行公開受理廠商所提研究開發計畫之申請、審查、簽約、撥款及管考等相關程序,經濟部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查訪申請機關執行情形。
四、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除須符合各申請機關依所轄區域特性所設立之條件,亦須符合經濟部以下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五、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時,應先行查核廠商有無以相同計畫重複向經濟部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獲得補助,查詢時可利用SBIR網站/歷史案件查詢功能,網址為http://online.sbir.org.tw/prjquery/。且為防範此情形,申請機關須於計畫核定後,將核定通過計畫之名稱及摘要、執行廠商之基本資料函知經濟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俾利建檔備查。
六、申請機關辦理廠商計畫審查時,應確實依所訂審查作業規範,就廠商所提計畫領域,遴選具該領域技術專業的審查委員,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並依計畫創新性、研發能力、實施方法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不得有非屬該領域專業人員進行審查,或未依廠商所提計畫技術內容進行審查之情形。
七、申請機關應依規定格式,於廠商計畫審查完成後10日內,依申請廠商計畫書之基本資料及預估資料填報「廠商個案資料表」(須包含全部申請廠商資料),並函送經濟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另於全部廠商計畫執行完成後10日內,亦須依執行廠商結案報告實際資料再次填寫「廠商個案資料表」(亦包含全部執行廠商資料),並函送經濟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俾利經濟部彙整地方型SBIR相關資料。
八、申請機關應將經濟部核予之協助經費妥善管理並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任何非SBIR計畫款項混淆,經濟部及受經濟部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視需要查閱申請機關之與SBIR計畫相關之文件、單據及帳冊。
九、另申請機關須於SBIR計畫所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結束後10日內,向經濟部提交結案報告,並繳回全部結餘款及孳息,如係跨年度執行,相關結案及經費繳回作業亦須於第二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十、申請機關及SBIR計畫所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均應配合經濟部計畫成效追蹤及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及展示。
(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